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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受中国科学院委托,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学籍及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 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 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 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 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包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 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资格。
(五) 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 招生及入学考试
第六条 招生方式、入学考试的组织及面试等要求,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三小时。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免试英语。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命题和阅卷。命题难度应与国内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命题的难度相当。初试合格后,应参加复试。
协议生参加考核的科目由培养单位根据协议确定。
第四章 录 取
第八条 录取条件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院委托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研究生院的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及成绩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考生进行综合审查合格后,直接发放或委托培养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第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办理来华学习签证、报到及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自费新生(不含获全额奖学金者)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有特殊原因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两个月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已经在培养单位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交纳新学期学费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外国进修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培养单位报到,经培养单位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需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报告》原件到指定的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复查,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凡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经体检复查合格的外国留学生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之内到当地省、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第六章 考 勤
第十五条 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培养单位递交缓考申请。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的外国留学生,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本国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来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不到培养单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受理外国留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如因特殊原因需做变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二)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外国留学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外国留学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在论文研究工作中表现出业务能力差,达不到基本要求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八)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须提前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对于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反院纪、院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二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证书、进修生结业证书的颁发办法,请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
第十三章 外国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中国国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国内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习期限及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硕士生课程具体要求:
(一)必修课程: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一般为三至四门,作为学位课程来要求。
2.汉语课。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3.《中国概况》。
(二) 选修课程:外国留学生可以根据学科、专业需要,选修一些课程。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硕士生在第三学期初,要提交学位论文计划,并做开题报告,经导师或论文指导小组认定选题合适及计划切实可行者,才能正式开展论文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博士生必须通过以下课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
(二)汉语课。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中国概况》。
(四)英语(母语、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要求达到研究生院国内博士研究生同等水平。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作为选修课来要求。
第三十五条 论文要求:
(一)外国留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必须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
(二)论文撰写与答辩可用汉语或英语,用英语撰写的论文需提供一份详细的中文摘要。
(三)外国留学硕士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外国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培养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不合格者作为进修生结业。具体考核办法由培养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留学硕士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境内完成。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和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其学位论文,但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留学博士生,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可在我国和他国完成,但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并且在我国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四章 外国进修生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题进修的外国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外国进修生分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外国进修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外国进修生本人需根据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导师批准后,可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四十条 外国进修生在科研活动结束后,需提交一份用汉语或英语撰写的进修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国进修生在导师指导下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第四十二条 外国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培养单位将颁发研究生院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五章 学 位 授 予
第四十三条 授予在培养单位从事学习和研究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应在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并按照国家及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
第四十四条 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需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四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两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拟授学位外国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十七条 毕业并获得研究生院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可与国内研究生一起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位授予仪式。
第四十八条 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有关人员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各项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在培养单位自费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经外国留学生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度于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七章 奖 学 金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申请、评审、管理等相关事宜,参见研究生院制订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