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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深入实施《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氛围,激励各类青年优秀人才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勇于创新,建功立业,决定设立“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青创奖”)。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创奖”的评选对象是,紧紧围绕创新型社会建设,在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创新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
第三条 “青创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
第四条 “青创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左右;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一线人员倾斜且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3。
第五条 “青创奖”评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我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黔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农村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均可申报。
第七条 “青创奖”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近五年来在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和普及、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或发明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学术价值,在国内同行专家中有一定影响。
2、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通过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或在推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在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科研项目和重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在省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创新性举措,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新农村建设中,采用创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或实现体制、机制及经营方式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同领域认同,起表率作用的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6、在社会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中,成绩卓著,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能力和突出成果,为科学决策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7、在教育教学战线上,取得显著的创新型教学教研成果,在教书育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8、在医药卫生一线,对医药卫生基础研究和中医药开发及应用研究和作出突出成绩,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学术价值,达国内先进水平;或在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以及疑难重症疾病的治疗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9、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工作中充分体现创造性、创新性和原创性,对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起到示范带动和积极推动作用,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10、在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青创奖”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集中评审的程序进行评选。
第九条 单位推荐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高校推荐的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州、地)以下企事业单位及省市(州、地)共建高校、街道、农村推荐的人选,按属地经各市(州、地)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中央在黔单位推荐的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省委统战部或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青创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市(州、地)委组织部推荐报告、申报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二)《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申报表》及其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附件材料:近五年来在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推广和普及、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成立“青创奖”评审专家组,由相关行业著名专家13—15人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评选条件,结合申报情况,制定评审指标,按行业或学科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按1:1.2比例,提出“青创奖”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成立“青创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2/3是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1/3是评审专家组专家。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听取职能部门的初审情况报告和专家组的评审情况报告后,经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青创奖”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 建议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青创奖”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证书,并对获奖人员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省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对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激励广大青年人才学先进、比贡献,共同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贵州省青年创新人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选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按程序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