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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术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科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提高科研会议标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会议的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学术会议是指由院属各单位组织或承办,以学术交流为核心的会议,包括大型国内学术会议、小型学术会议。大型国际性学术会议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学术会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学术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院所属单位召开会议应精简高效,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学术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规模分为两类。
大型国内学术会议是指单位统一组织召开的综合性、战略性国内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4天,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之内。
小型学术会议是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召开的学术交流、研讨、论证、验收等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之内。
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都不得超过一天。
第五条 各类学术会议应根据学科发展与实际科研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召开的各类会议,应报会议计划,详细说明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第三章 会议地点
第六条 各类会议应在本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或院系统内纳入政府采购定点范围的宾馆、招待所召开,院系统内和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在国家公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中确定的定点饭店召开。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
第八条 涉密会议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场租费、伙食补助费、办公用品费、资料文印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一)会议住宿费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会议交通费包括会议代表以及工作人员往返会场的交通费用,特邀专家的往返交通费用以及其他与会议有关交通费,凭据据实报销。
(三)会议场租费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会议室及相关会议设施的费用,凭据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办公用品费、资料文印费、医药费、会议服务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凭据据实报销。
单位:元/人天
类别\标准 |
综合定额标准 |
备 注 |
大型国内会议 |
180 |
包括伙食补助费、办公用品费、资料文印费、医药费、会议服务费等 |
小型会议 |
150 |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及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开支会议费用,按相关专项经费预算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