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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购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8-04
  科地化所字〔2008〕37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大型仪器购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各处、室及研究中心: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确保我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避免盲目和重复投资,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经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大型仪器购置与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大型仪器购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确保我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避免盲目和重复投资,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经常性经费中单列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科技部资助仪器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三条  我所大型仪器设备指单台件价值大于或等于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各研究室、课题组自筹资金购置,一般不纳入研究所统一购置计划。

第四条  大型仪器的日常运转和维修费用由各研究室或课题组负责。

第五条  采取以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负责的大型仪器管理模式。每台仪器可配备一名研究人员和一名技术人员。

第六条  预算经费中含设备购置费的各类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仪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每两年制定一次。各研究室根据研究所的统一部署,填写《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式2份,在规定期限内交到资产财务处。

第八条  大型仪器购置单位必须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所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配置及经费预算与来源。所学术委员会将根据仪器的重要性和购置的紧迫程度进行排序。

第九条  资产财务处根据所学术委员会论证结果编制我所大型仪器设备五年购置计划,报所长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第十条  在计划有效期内,我所大型仪器的购置将严格按计划排定的顺序进行。特殊情况确需购置计划外的大型仪器,需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学术委员会论证并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安排购买。

 

 第三章  大型仪器购置经费

第十一条  凡属研究所统一购置的大型仪器,购置经费由研究所负担。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所学术委员会论证或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方案购置仪器,不得擅自修改购置方案。如情况特殊,需修改购置方案,须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研究室争取所外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室建设,研究所应优先支持研究室申请所外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全额兑现匹配经费。申请到科技主管部门部分资助、列入共建计划的大型仪器,已列入研究所购置计划的,可不受排序限制优先安排购买;未列入计划的,报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优先购买。

第十三条  为了发挥研究室和课题组的积极性,提倡研究室和课题组自己购置未纳入所统一购置计划的大型仪器,研究所给予一定的匹配。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研究所匹配20%的购置经费;课题组购置大型仪器,研究所匹配30%的购置经费,实验室匹配20%。国家重点实验室购置仪器原则上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付,因为研究工作需要,研究所可以根据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匹配。

 

 第四章  大型仪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所需实验用房由所基建办按实验条件要求进行装修。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购置后,其安装调试由主管单位负责,并负责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明确该仪器的负责人,建立达到水、电、磁、温、湿、洁净度等要求的实验室环境,并经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组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全过程。仪器部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清点工作由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与厂商代表按照合同认真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商检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实验室技术主管和仪器负责人方可签字验收。

第十九条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技术主管或仪器负责人持合同书和发票到资产财务处验核,开具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借用手续。

 

  第五章  大型仪器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条  仪器负责人职责。编写仪器分析手册;制订并执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维护实验室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分析测试数据质量;进行技术创新(建立分析测试的新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等);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校验或联系检定;负责日常维护和及时组织维修。在保证仪器正常运转条件下,一名仪器负责人可管理多台仪器及其前处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大型仪器均需由仪器负责人编写仪器分析手册,具体内容包括仪器负责人、仪器型号、购买时间、主要功能和分析原理、在地质学中的主要应用、各类测试项目的样品制备与送样要求、分析精度与灵敏度、分析收费标准等。对我所现有大中型仪器,由各研究室技术主管负责组织仪器负责人编写分析手册,并汇编印发本实验室大中型仪器手册,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所内部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维护分析技术人员正当利益,所有分析测试任务均严格进行收费。所外人员原则上按仪器分析手册上标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所内人员按标定价格的50%进行收费;研究室室内人员按标定价格的30%进行收费;负责仪器的研究人员按标定价格的15%进行收费。自2008年11月1日起,所有大型仪器都单独建立经费卡,并开始按规定收费(建卡时从各实验室设备卡中拨付仪器运行启动费30000元,原有仪器经费卡上的经费和未收分析费转到实验室设备卡中)。仪器运行费用(购买载气与化学试剂、日常维修与维护等)均从仪器经费卡上进行开支,报帐时需先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签字。单次壹万元以下的维修费用由仪器经费卡支出,壹万元以上的维修费用由实验室设备卡承担60%,仪器经费卡承担40%,但因仪器负责人失职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仪器经费卡承担。每年12月份仪器负责人可按经费卡上节余经费的一定比例到实验室提取劳务酬金。劳务酬金提取的比例由实验室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分析测试任务均需在提交样品时到实验室技术主管处登记,技术主管、仪器负责人、送样人(若技术主管同时为仪器负责人,则实验室副主任也参加)一起审定测试项目、测试样品数和收费,安排测试时间。仪器负责人不能私自接收分析任务,未在技术主管处登记的样品一律不予分析,对违反者实验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度岗位津贴的50%。分析测试任务的时间安排公开透明,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所内分析任务优先于所外任务;同为所内任务,则一般以送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测试,特殊情况可由技术主管与送样人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送样人应严格按仪器分析手册上的样品制备与送样要求准备样品,并到实验室技术主管处登记,办理有关测试手续。分析测试结束后应按时交费。送样人有权了解分析测试流程,对分析测试数据质量和技术人员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可向实验室技术主管和所考核聘任委员会投诉,实验室技术主管需及时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作好记录,并将调查情况向投诉人和所考核聘任委员会说明。

第二十五条  仪器负责人因调离岗位或长期离所(出国或出省6个月以上)等原因不能管理仪器,应提前3个月通知实验室技术主管,并按时到资产财务处办理仪器设备使用权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大型仪器购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购置大型仪器需首先向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实验室批准后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由资产财务处按《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负责进行采购。金额达到50万人民币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不适合招标采购的,需经院综合计划局批准,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采购活动由资产财务处负责,仪器购置人和购置单位协助资产财务处完成采购。

   

主题词:仪器 购置 管理 通知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200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