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出国人员工龄计算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21

  各处、室、中心: 

     经向院有关部门咨询,现就我所个别职工咨询出国人员工龄计算等问题答复如下: 

  1. 目前出国人员工龄计算仍执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国务院转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文件。 

  2. 组织人事处无上述两个文件的盖章原件,但这两个文件在院里下发到所里的《中国科学院薪酬与社会保障政策文件汇编》(2012)中有,保证与原件无误。 

  3.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1955]245号)》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4. 《国务院转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中规定: 

1)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的,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组织人事处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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