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6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 

  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压力气瓶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了保证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经所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修订)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15年修订) 

  3.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4.实验室常用气瓶颜色和文字标识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201873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表压大于或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技术中心负责制定研究所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定期对压力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后勤处负责全所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隐患处置,各研究部门和专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压力气瓶采购、使用、搬运、存放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压力气瓶采购、搬运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需要使用高压气体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应向有经营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在采购或租用前应与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将合同或协议报所技术中心备案。 

  (二)不得接收气瓶标识颜色错误(见附表常用气瓶颜色标识)、无安全帽(防护罩)和防震圈、超检验期的气瓶。自有产权气瓶应委托气体供应商按规定检验,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报废气瓶应及时清理。 

  (三)气瓶肩部用钢印(低温绝热气瓶用不锈钢铭牌)打出标记(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实验压力、气压实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接收时注意核查。 

  (四)搬运气瓶前确认气瓶装好并旋紧了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搬运时须使用特制担架或小推车,防止气瓶意外转动、避免碰撞;禁止在大厅、过道地面滚动气瓶;在室内短距离搬运可垂直转动转移,不允许用手平抬和肩扛。 

  (五)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氧气瓶和乙炔瓶等),不得同车搬运。 

  第五条 压力气瓶使用和存放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气体使用人员应严格遵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识、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二)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应选择合适量程的表头,安装时要旋紧螺扣;与管路连接后应用肥皂水检漏,防止气体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要缓慢;使用时应先打开开关阀,后开减压器;使用结束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管路中余气后,再关闭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三)操作气瓶开关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出气口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摇动气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四)使用氧气瓶、氢气瓶和乙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五)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规定距离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六)使用后的普通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MPa-0.3MPa (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气体不可用尽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使用时应加装固定环或放置在气瓶架(柜)中;气瓶存放点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 

  (八)实验室内存放和使用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两瓶,且只能是盛装惰性气体或氧气的气瓶;不适合放在室内存放的压力气瓶,应存放在室外气瓶房,要分类分处保管。 

  (九)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不能同处存放,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使用、存放盛装乙炔、氢气、氧气等高危气体的压力气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